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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发言摘登

时间: 2024-02-15 13:27:44 |   作者: 给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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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创新审判理念,明晰商业机密案件审理思路。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合理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立了“司法审查先行、交互式推进、全景式呈现”的案件审理思路,引导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进行固定,对商业机密的三性予以阐明,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具体表现逐一明确,从而确保案件审理顺畅进行。

  二、积极主动作为,破解商业机密案件审理难题。审判实践中,通过专题调研、强化保全、委托鉴定等多措并举破解审判难题。山东高院撰写的《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调研报告获得首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目前,山东高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已起草完成《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指南》,以期进一步规范细化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

  三、提炼审判规则,统一商业秘密案件裁判尺度。关于秘密性的认定。明确“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明责任承担主体及证明标准;关于保密措施的认定。注重从有效性、可识别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关于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认定。采取“实质性相同+接触-合法来源”的方法予以审查认定。

  根据案件详细情况,可在诉讼中作出对被告不利的事实认定和侵权责任判定。如山东高院在审理“甲带式给料机”商业机密侵权纠纷一案中(该案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50件典型案件),因被告擅自破坏法院查封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没有办法进行技术比对,法院判令被告应承担对应的不利后果,据此认定被告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承担对应侵权责任。

  上海知产法院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制定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范以及重大案件管理等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创新构建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制度体系,制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规则》等审判规则;优化资源配置,建立“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保全执行工作等新模式;以远程阅卷、远程审判、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等在线诉讼功能为载体,推进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升级。

  上海法院着力深入推进“三合一”工作。2014年,上海三级法院全方面实施“三合一”审判机制。2016年,上海高院发布《关于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促进办理刑事案件各环节有序衔接和适法统一。今年,在基层法院扩大知产刑事、行政受案范围,刑事案件新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受理案件扩展到16个罪名;行政案件新增了不服行政机关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对基层法院知产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制度进行了调整。

  近年来,上海法院还积极创新审判方式,促进提升审判效率,制定知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及简化侵害商标权等案件裁判文书样式,探索案件繁简分流和文书简化;与司法局以及10余家社会组织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合作机制,探索“书状先行”庭审模式、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等审判方式,提高审理效率。上海法院还积极地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把好法官入额遴选关,保证入额法官高素质;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人员分类定岗;建立完善办案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落实好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浙江是网络经济大省。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网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40件,占收案总量的26.76%,同比上升38.90%。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浙江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应对举措:

  一、明晰网络治理规则,回应司法保护新需求。浙江法院根据涉网知识产权案件特点,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从鼓励创新和规范互联网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出发,作出了一系列富有探索价值的裁判。例如浙江高院通过嘉易烤公司诉金仕德公司、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对于网店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任问题,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二、秉持互联网思维,打造网络案件审理新模式。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运行,集中审理杭州地区网络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件等五类涉网民商事案件,探索适合涉网案件审理的新型诉讼规则。该院采用全球首创的“异步审理模式”审理涉网案件,既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又大幅度的提升了庭审效率。该院还积极构建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为电子证据的固化和提取提供了规范化的技术保障。

  三、根据区域案件特点,构建涉网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浙江法院致力于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满足创新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例如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共同建立了涉网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自2014年2月至2018年5月,通过该机制调解成功的涉网案件共计3130件,取得了显著成效。

  近年来,湖北法院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严厉惩处“搭便车”“傍名牌”等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法加大对商标重复、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为维护公司竞争优势、促进企业培育自主品牌、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一是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明晰司法保护规则。注重划清权利边界,妥善处理好在先权益与商标权利人的关系。充分考量在先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历史背景、对未注册商标的贡献度、未注册商标形成的市场影响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等,合理平衡两者关系。注重厘清严格保护与分类施策的辩证关系,区分情况、分类施策,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

  二是加大保护力度,实现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鼓励权利人打击侵权源头,大幅度提高生产商的侵权赔偿数额。适时判赔“大额赔偿”,充分彰显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赔偿计算机制。

  三是适用诉前禁令,依法及时制止恶意侵犯权利的行为。既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的正当需求,又要防止滥用诉前禁令制度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把事实清楚、侵权易于判断、胜诉可能性高作为适用前提,并规范相应审查程序。

  四是发挥“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打造立体保护的良好格局。在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保护品牌、激励创新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审查职能,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五年来,北京高院共受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2312件,成为历史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最快,总体体量最大的时期。2013年至2017年,北京高院共审结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1952件,结案率达到了97.08%。北京高院通过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审查,细化和完善授权确权审查标准,进一步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及对行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引作用。

  面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与日俱增的司法现状,为提高授权确权效率,北京高院探索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工作目标并改革文书制作样式,推行“繁简得当,论理有度”的文书撰写模式。此外,北京高院还充分的发挥同时审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及专利侵权案件的自身优势,创新工作机制,借助大数据技术,实行案件检索筛查机制,实现关联案件提醒。为统一裁判尺度,北京高院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参阅案例的指导作用并发布指导意见及审理规范明确裁判规则,提高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质量。同时,针对审判实践中的明显问题以及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战略目标,北京高院通过建立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多措并举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等方式,有的放矢,充分的发挥司法主导作用。

  针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的司法现状和发展的新趋势,北京高院将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继往开来,勇于担当,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探索各项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江苏法院于2008年开展“三合一”改革试点,2009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全省范围三级法院“三合一”改革,十年来,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三合一”保护体系,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明显提升。江苏法院牢牢把握内、外两条主线,扎实推进改革:一是主动作为,坚持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向。江苏高院专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决策部署、试点运行以及全方面推进三个阶段,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全省改革工作,在先行先试基础上全面推开。组织并且开展试点法院业务指导和培训,刊发工作简报,推广“三合一”改革的经验做法、工作建议等。二是加强协调,形成推动改革的整体合力。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就改革具体问题共同协商,推动三部门同步部署改革试点,并组织全省三级公检法开展理论研讨,形成改革共识,联合下发文件,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改革过程中,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会商、交叉培训,与工商部门组织疑难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业务交流,共同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2016年最高法院下发推进“三合一”改革的意见后,江苏法院贯彻意见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在扩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的同时,探索刑事案件简易审,全方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与此同时,制定《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南》(试行),并选取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试点,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

  一、坚持司法主导,加大保护力度。一是积极探索侵权赔偿实现市场价值的途径。对于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情形,酌情确定适当高于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对构成犯罪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二是完善案件事实查明机制,灵活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优势证据等证据规则。三是合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凡是符合保全条件的,均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二、重视制度设计,出台指导性意见。福建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的发挥审判职能 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推动经济文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等,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审判机制、案件管辖制度等改革,促进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水平。

  三、着力利益平衡,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坚持依法、准确判定网络行为的法律性质,正确把握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划分,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与归责界限、“通知与移除”规则以及过错归责等原则。妥善应对网络环境下证据举证和证据采信的问题,审慎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当降低著作权人举证难度,切实解决举证难、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实现有效保护著作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机统一。

  四、开展诉调对接,形成行政与司法保护合力。福建高院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厦门中院制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良性互动机制实施意见》。泉州中院建立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著作权犯罪的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执法与司法的沟通衔接。德化法院创新“申请+介入”诉前简易调处模式,形成“政府+司法+协会+企业”工作合力。

  主要做法如下:1.妥善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力解损害查明难题。“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制度在实践中大多数都用在查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通过相关制度的使用,让当事人想举证、能举证、不敢妨碍举证,从而解决“举证难”问题。2.巧用优势证据规则,加大司法保护力度。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做综合审核,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或者最低限额以下合理酌定相关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适用优势证据,既有计算的相对精确基础,又有裁量的合理之处,有利于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3.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探索认定专利贡献占比的途径。我们大家都认为,应当结合证据规则,由原告针对其损害赔偿主张进行初步举证,由被告对其中非因专利贡献的利润部分依次说明并举证,对被告举证证实的合理部分予以扣除。

  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我们大家都认为应当考量案件相关市场导向的要素,主要从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危害性;侵权人主观状态;专利权的类型、创新程度和稳定能力;专利权生命周期和侵权时间;专利产品获得市场认可的程度;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商业关系和许可政策;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中应归功于涉案专利的比例;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的,经综合分析与价值分摊处理之后的历史许可使用费情况等因素来科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要牢牢守住人民法院工作的初心,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记在心里、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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